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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曹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81********,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道**号**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广东省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5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63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何村迎宾街16号巷子里,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不予价格认定),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20年01月0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石新大道157号三洋住宿,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女装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得手后逃离现场。

3、2020年05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伙同绰号“西瓜”的男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荔新十二路96号,盗窃得被害人湛某某的一辆白色新宝牌女装摩托车(不予价格认定),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等物证;

2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视频监控截图、视频说明、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提讯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杰

2020年8月21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量刑建议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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