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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吴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德宏州**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明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59分,被告人吴某某以3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和被告人明某某购买了0.98千克穿山甲鳞片后于2019年12月19日驾驶车牌号码为云A*****黑色越野车从**驶往**,途径梁河县**检查站被抓获。同日,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门口将明某某抓获,并将其携带的0.985千克穿山甲鳞片查获,后在其盈江县**镇**小区住宅的厨房隔壁废物室查获野生动物穿山甲一袋(0.265千克)。经鉴定,本案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均来源于中华穿山甲,中华穿山甲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124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穿山甲鳞片,被告人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鳞片且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蕊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明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本案涉案款物均扣押在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未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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