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0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80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14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方某丙(已判决)为了非法利益,先后向许某某、吴某某、汤某某开网络“时时彩”赌博代理盘口,设置下级会员账户给林某某在网上赌博。其中涉及赌资的数额为人民币5422553元。
1、2018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为了非法利益,找“阿大”(在侦)开了“时时彩”赌博代理盘口提供给方某丙由方某丙新增下级子账户给他人参赌,涉及赌资3929164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甲、汤某某为了非法利益,由汤某某找一个叫“猫”(在侦)的男子开了“时时彩”赌博代理盘口提供给被告人方某甲,由方某甲再提供给方某丙新增下级子账户给他人参赌,涉及赌资1406439;
3、2018年初,被告人许某某为了非法利益,找广东的“阿黑”(在侦)开了“时时彩”赌博代理盘口提供给方某丙,由方某丙新增下级子账户给他人参赌,涉及赌资86950元。
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8日、20日、24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方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方某甲、汤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