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住黔西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8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贵F1****号白色现代牌轿车与被告人方某某从黔西县**镇**村**组家中到绥阳县佳乐美快捷酒店办好入住手续后在绥阳县城内寻找实施盗窃的作案目标。2019年12月29日凌晨,吴某某、方某某到绥阳县洋川镇乐天路四发花园至真苑小区,由吴某某负责放哨,方某某通过“插卡”开锁方式进入该小区一单元701室聂某某家中,将聂某某裤子内400元现金以及一部价值599元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盗走。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继续在绥阳县洋川镇寻找作案目标,当时凌晨2时许,吴某某、方某某到绥阳县洋川镇安居苑小区三单元徐某某家中,将徐某某包内3800元现金和一只金色手镯、一枚银白色戒指、一条金色项链、两条银白色项链盗走。经鉴定,徐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绥价认〔2020〕3号)和检测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同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红
检察官助理:游廷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现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搜查、辨认和同录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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