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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家住江西省**区**镇**101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余某某(已判决)为顺利取得乐平市江维厂、电化厂棚户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项目工程,通过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找到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牌公司”)、江西牧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鑫公司”)、江西奇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鸿公司”)、江西团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林公司”)四家公司分6个投标单位投标。余某某支付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费和出场费,中标后工程实际由余某某承包,中标公司按照项目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

在开标前,余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商量以低价位标价竞投,在商定标价后,由余某某将标价报给方某某、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再将投标标价分别报给参与投标的4家公司联系人制作标书。

2017年8月3日,牧鑫公司以171万元中标电化厂拆迁项目,王牌公司以513万元中标江维厂拆迁项目,项目实际由余某某承包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占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4、政府采购委托招标协议书、内部承包合同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德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贰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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