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19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上旬至下旬,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徐某某驾车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与重庆路路口东北侧和经济开发区珠海路路段,多次盗窃联通公司井下正在使用的400对通信电缆6米、200对的通信电缆464.6米、100对通信电缆919.2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8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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