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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480号

被告人吴金红,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金红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11月7日、2015年8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3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吴金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7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国峰,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街道**路**号。被告人徐国峰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2月6日、2007年9月18日、2008年3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五百元、五百元。被告人徐国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金红伙同徐国峰等人于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中凯国际1507 号吴某某办公室内开设赌场,组织姚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梭哈形式进行赌博,吴金红、徐国峰在该赌场内为赌客提供现金、兑换筹码、记账、收取庄风款等,该赌场赌资达人民币700余万元,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姚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金红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国峰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金红、徐国峰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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