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同月26日经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房县**镇**村**组,现住房县**镇**路**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在合伙经营房县**店期间,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用予以平分。
1.2019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彭某某到房县**宾馆**房间内向邓某某卖淫,收取介绍费50元后与被告人徐某某平分。
2.2019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张某某到房县**招待所**房间内向石某某卖淫,收取介绍费50元后与被告人吴某某平分。
3.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介绍殷某某在房县城关镇**街**号足浴店内向赵某某卖淫,收取介绍费50元后与被告人徐某某平分。
4.2019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介绍王某某在房县**宾馆**房间内向孙某某卖淫,收取介绍费100元后与被告人吴某某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住宿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闵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9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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