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张某甲等8人赌博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专科毕业,农民,家住甘州区********号,现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现住甘州区**公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3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镇**村**社。2017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戊),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甘州区**镇**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高某、徐某甲、王某甲、王某丙、丁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徐某甲、陈某甲、王某丙、丁某某、高某在本区**公路**小区张某甲家中、**区****小区王某甲家中、**街延伸段**大酒店等地以诈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抽头渔利十余万元,并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徐某甲、陈某甲、王某丙、丁某某、高某发放工资。在明知吴某某组织赌博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仍然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并提供跑腿、放哨等服务,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王某丙、丁某某帮助其接送赌博的人、提供跑腿、记账、收钱等服务,被告人高某为其帮忙叫参与赌博的人,提供身份证为其登记宾馆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王某丙等人的供述;

2证人马某、张某某、汤某等人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户籍证明、借款合同、住宿登记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徐某甲、高某、王某丙、陈某甲、丁某某在明知吴某某组织赌博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跑腿、放哨、记账、登记宾馆、叫人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徐某甲、高某、王某丙、陈某甲、丁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繁婷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徐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社,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区**镇**村**社**号,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