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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3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曾用名:***,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67********,汉族,江西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景德镇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室。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77********,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街**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江西鄱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号楼**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汉族,江西余干人,高中文化,原系景德镇市珠山区**局**干部,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行贿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30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因犯行贿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91********,汉族,江西丰城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巷**号。2019年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88********,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弄**弄**号。2016年12月3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99********,汉族,江苏泰兴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号。2018年8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7********,汉族,江西省余干人,高中文化,在景德镇务工,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大道**小区**栋**室。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鄱阳县**村**号。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7月24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77********,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号。1999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7月13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7月24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64********,汉族,江西乐平市人,大专文化,系江西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家住上饶市婺源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11990********,汉族,江西万年县人,大专文化,系江西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路**小区**栋**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85********,汉族,江西鄱阳人,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厂**栋**号。2005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获取景德镇市珠山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项目施工权,找到被告人邬某甲请他出面协调。被告人邬某甲通过关系找到珠山区政府工作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吴某某等人在获取景德镇市珠山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项目上提供便利。

2016年底,被告人邬某甲向马某某、程某某推荐了吴某某作为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违法建筑拆除工程承包方,因工程量小,是邀标工程,马某某默许之后,吴某某便获得了工程施工权,为了能够较好地维持拆迁工地的秩序,被告人吴某某邀请了具有一定社会能力的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入伙。2017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邬某甲、程某某等五人相邀到邬某甲租住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的出租房商议,**市场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获利的12万元分成六股,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各得一股2万元,邬某甲得两股分得4万元,其所得两股中一股是马某某的,由邬某甲代领。邬某甲等五人据此约定,以后承接珠山区房屋拆除工程获利均按六股分成,同时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各自分工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为了便于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应对拆迁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招募了具有一定社会能力的张某甲、刘某甲入伙。之后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涂某甲、曾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在逃)、王某乙(在逃)、余某甲(在逃)等十多人在其珠山区房屋拆除工地上做事并发放工资。被纠集的人员一般不参加拆除、装运等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在各个施工现场待命,在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参与工程竞标、承接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阻力时,便听从吴某某的指挥聚集在一起,由张某甲、刘某甲现场负责:一方面对竞标公司竞标人进行威胁、恐吓,甚至采取暴力方式逼迫竞标公司退出竞标;另一方面遇到施工现场被拆迁户不配合、阻工等情况时,这些被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就要冲上前去进行威慑,甚至参与斗殴。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吴某某等人指使葛某某等采取违法手段对拆迁户们断水、断电、破坏财物,严重影响拆迁户们的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接受条件尽快搬离以节省成本。

被告人邬某甲负责承接珠山区房屋拆除项目的总体协调操作,对接其上级马某某。程某某利用时任珠山区**的身份将政府需要拆迁的房屋项目第一手信息提前告诉邬某甲、吴某某,之后被告人邬某甲运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找到史某某负责的江西省**有限公司,通过邬某甲与马某某、程某某的协调,使江西省**有限公司成为珠山区戴家弄延伸段等5个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项目的招标代理,为吴某某等人在珠山区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项目中进行串通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2017年3月吴某某在通过邬某甲与马某某、程某某的协调下,组织人员提前进入珠山区房屋拆除现场施工,并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涂某甲、曾某某等十多人进入工地看场子,守工地。

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2017年7月13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改造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在招标前,被告人邬某甲与吴某某已经与马某某、程某某等珠山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协商,由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承接该工程并提前进场施工。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张某甲、刘某甲在施工现场负责,并且召集涂某甲、曾某某等人由张某甲安排守工地,被告人刘某甲则召集蒋某某、王某乙等人守工地。在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分别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成为投标负责人。然而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南昌人熊某某、应某某代表的江西省**有限公司和江西**有限公司前来一同竞标。被告人吴某某于是对张某甲、刘某甲授意,在项目部召集投标公司勘察工地现场当天,都带点人到现场去吓唬对方以迫使对方放弃竞标,如果没谈拢的话就教训一下对方。勘察现场当天被告人吴某某召集了涂某甲,涂某甲召集了曾某某,曾某某再召集了王某甲、罗某某、胡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甲召集了蒋某某,蒋某某召集了王某乙等人,共十多人在勘察现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见到南昌来投标的两家公司代表,就上前和对方交谈让他们退出竞标,看到对方没有表态,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就邀请南昌竞标公司代表到珠山区**咖啡二楼商谈,并指使召集来的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咖啡一楼等候。谈判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给予两家南昌竞标公司一定数额的补偿,要求南昌公司的熊某某等人退出竞标,但是熊某某不同意协商,且态度强硬,因此双方不欢而散。熊某某驱车前往景德镇市珠山区**改造项目部拿现场勘察书,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也开车带着涂某甲、曾某某、蒋某某等人前往项目部。在项目部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发现熊某某后便上前打了熊某某一巴掌,曾某某等人见状蜂拥而上,对熊某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某等人遂报警,此次招标因打架事件而暂停。之后被告人吴某某与熊某某达成协议,吴某某支付熊某某25万元,其中包括熊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以及两家南昌公司的退标补偿,熊某某在收到25万元后向新村派出所出具了撤案报告,两家南昌竞标公司退出竞标。该项目再次开标时,因惧怕被再次打击报复,熊某某等人代表的两家南昌建筑公司没有再来参加竞标,最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获得该工程的项目施工权。

(二)串通投标罪

景德镇市珠山区**棚改拆除及渣土清运项目招标因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殴打熊某某事件而暂停后,该工程于2017年9月18日重新开标,被告人吴某某、邬某甲等人通过**公司伍某某的帮忙介绍了江西**公司和江西**公司来陪标,与赵某某挂靠的乐平**公司共同参与竞标,以提高中标概率,最终由赵某某挂靠的乐平**公司中标,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获得工程施工权。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找到同乡邬某甲通过找到珠山区政府工作人员马某某、程某某等人使被告人史某某负责的江西省**有限公司成为景德镇市珠山区**等5个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项目的招标代理,被告人史某某运用自己在行业中的便利找来四家不同的建筑公司提供给邬某甲,由邬某甲安排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邬某乙等人分别挂靠这四家建筑公司成为投标代表人,同时被告人邬某甲指使史某某为这四家投标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史某某便安排其公司员工董某某及余某甲制作投标文件交给吴某某、张某甲、邬某乙、赵某某等人,用于参加工程项目的竞标。开标结束后,无论这四家公司哪一家中标,工程均由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施工。

1、2017年7月13日,景德镇市**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经被告人邬某甲安排,被告人史某某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分别找来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公司和乐平**有限公司进行挂靠投标,同时找来江西婺源**公司由徐某某挂靠投标,以最大化提高中标的可能性,最终由赵某某挂靠的乐平**公司以1043577.6元的价格中标,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三人获得工程施工权,2017年11月2日,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比例已向中标施工单位支付了工程款730000元。

2、2017年8月31日,景德镇市**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经被告人邬某甲安排,被告人史某某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分别找来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公司和乐平**有限公司进行挂靠投标,同时找来江西婺源**公司由徐某某挂靠投标,以最大化提高中标的可能性,最终由赵某某挂靠的乐平**公司以2752800元的价格中标,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三人获得工程施工权。

3、2017年9月14日,景德镇市**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服务项目挂靠招标。经被告人邬某甲安排,被告人史某某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邬某乙分别找来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公司、乐平**有限公司和江西婺源**公司进行挂靠投标,以最大化提高中标的可能性,最终由邬某乙挂靠的江西**公司以4728156元的价格中标,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三人获得工程施工权。

4、2017年9月16日,景德镇市**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服务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经被告人邬某甲安排,被告人史某某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邬某乙分别找来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公司、乐平**有限公司和江西婺源**公司进行挂靠投标,以最大化提高中标的可能性,最终由赵某某挂靠的乐平**有限公司以4719720元的价格中标,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三人获得工程施工权。

5、2017年9月20日,景德镇市**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经被告人邬某甲安排,被告人史某某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邬某乙分别找来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公司、乐平**有限公司和江西婺源**公司进行挂靠投标,以最大化提高中标的可能性,最终由赵某某挂靠的乐平**有限公司以3501606元的价格中标,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三人获得工程施工权。

(三)聚众斗殴罪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对景德镇市珠山区**幼儿园附近一处拆迁工程进行前期砌围墙时,受到了被拆迁范围内店主金某某的阻挠,被告人吴某某感觉可能会因为砌围墙的事发生冲突,便叫被告人涂某甲跟随被告人张某甲一同去施工现场,被告人涂某甲叫来曾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余某甲(在逃)等人赶到金某某店门口,吴某某安排张某甲在现场负责。金某某因不满拆迁条件,找到姜某乙(另案处理),约定由姜某乙出面去谈店面拆迁赔偿事宜。姜某乙纠集周某甲等七八个人守在金某某所在的店门口,阻挠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叫来的民工施工,因害怕发生冲突吃亏,姜某乙先购买了2把菜刀放在金某某店内。吴某某一方的人也害怕冲突时吃亏便事先准备了钢管。当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叫了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做金某某的思想工作未果。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指使曾某某、涂某甲、余某甲、胡某某等人持钢管等器械对周某甲等人进行威胁,并让民工继续砌围墙。被告人周某甲见状立即跑去给姜某乙打电话并找到姜某乙。之后姜某乙在自己车上拿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给周某甲,姜某乙、周某甲等人与被告人张某甲、曾某某、涂某甲等人持械互殴,造成双方人员受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鉴定,涂某甲、余某甲、胡某某为轻微伤。

(四)妨碍作证罪、包庇罪

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投标景德镇市**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项目过程中,强迫熊某某等人代表的两家南昌**公司退出竞标。事后被害人熊某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吴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随即展开调查。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让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逃避刑事责任,与张某甲、刘某甲商议,通过贿买和许诺好处的方式,指使被告人姜某甲、葛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要求姜某甲、葛某某冒名顶替张某甲、刘某甲,谎称是其二人殴打了熊某某,致使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暂时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又安排人支付姜某甲在看守所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收买人心,树立老大形象。

被告人姜某甲、葛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在珠山区**拆迁及渣土清运工程中采取暴力逼迫他人退出竞标的行为,仍然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致使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暂时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楼拆迁户刘某乙家中进行砸门、砸墙,致使房屋外墙大窟窿,使得刘某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2、2017年5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小区**楼拆迁户胡某某家中水磅砸烂,使得胡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3、2017年5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拆迁户操某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门窗,使得操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4、2017年5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楼**室拆迁户章某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窗户玻璃,使得章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5、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楼**栋**单元拆迁户方某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门窗,使得方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6、2017 年5月17,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巷**号拆迁户古某某家中进行砸破门窗,使得古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7、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拆迁户张某乙家中进行砸门砸窗,使得张某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8、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小区**室拆迁户苏某某家中进行砸门、断水、断电,砸破窗户玻璃,使得苏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9、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拆迁户周某乙家中进行断水、断电,使得周某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0、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拆迁户周某丙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窗户玻璃,使得周某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1、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拆迁户涂某乙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门、窗,破坏涂某乙家门口道路,使得涂某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2、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楼**单元**室拆迁户彭某某家中进行破窗、破门,拆除门窗,使得彭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3、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楼**室拆迁户黄某某家中经常性进行断水、断电,使得黄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4、2017年6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楼**室拆迁户汪某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窗户玻璃,使得汪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5、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幼儿园拆迁户谢某某所开办的幼儿园自来水管进行剪断,指使幼儿园不能正常上课,迫使谢某某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6、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号**楼拆迁户康某某家中进行砸门、砸墙,致使房屋砸破成大窟窿,使得康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7、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桥头拆迁户余某乙家中进行砸玻璃推拉门,使得余某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18、2017年6 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及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希望回家搬东西的珠山区**拆迁户余某丙进行殴打,造成余某丙轻微伤。

19、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路**局隔壁拆迁户周某丁家中进行砸玻璃门,使得周某丁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20、2017年7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曾某某对珠山区**弄**号楼拆迁户江某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窗户玻璃,使得江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21、2017年9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拆迁户孙某某家中进行断水、断电,砸破窗户玻璃,使得孙某某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22、2017年9月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指使手下社会闲散人员对珠山区**弄**号拆迁户刘某丙家中进行断水,使得刘某丙无法正常生活,迫使其早日签订拆迁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邬某甲、罗某某、葛某某、姜某甲、史某某、董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曾某某、涂某甲、罗某某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邬某甲、张某甲、史某某、邬某乙、董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组织召集被告人涂某甲、曾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张某甲指挥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互殴,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曾某某、涂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通过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葛某某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邬某甲、曾某某、涂某甲、罗某某、邬某乙、葛某某为组织成员的团伙系三人以上为在房屋拆迁领域强揽工程、强制拆迁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共同实施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姜某甲、周某甲不属于集团成员。

3.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4.被告人涂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斌、潘奕

检察官助理:陈彩云、郑梁

2020年2月2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邬某甲、曾某某、涂某甲、罗某某、姜某甲、葛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邬某乙、史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39卷,涉案招投标文件18册。

3.随案移交电脑硬盘2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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