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5********,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由兴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52********,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由兴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被告人吴某某有制造枪支的技能后,要求被告人吴某某为其制造一支枪支用于吓唬自家鱼塘内的鱼鹰。被告人吴某某应允后通过网络购买了制造枪支的射钉枪、钢管等配件,随后在兴文县僰王山镇城郊村一门市内制造了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枪支制造成功后其交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并收取了120元的枪支配件材料费。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学勇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