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村**巷**号,现住**,务工。因吸毒,于2012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4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下午,闫某某(已判刑)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其毒资22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淄博市张店区其租房处交付给闫某某甲基苯丙胺0.5克。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在淄博市淄川区**镇被民警抓获。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吸食毒品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并通过支付宝支付其毒资8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淄博市淄川区**街交付给被告人张某某甲基苯丙胺0.1克。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在淄博市张店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崔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荣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