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江阴**销售有限公司拓展员,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里**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印章公司工作,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里**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担任江阴**销售有限公司拓展员,被告人吴某某系陕西省西安市**街**店铺加盟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租赁陕西省西安市**街的店铺开设**加盟店,店铺租金为前二年138万元/年,第三年139万/年,后两年150万元/年,租赁时间为5年,两被告人经事先合谋以前两年150万元/年,后三年165万元/年的租金向江阴**销售有限公司上报审批,欲通过采用抬高**加盟店的店铺租金的方式,骗取**销售有限公司的高额返点。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共骗取江阴**销售有限公司返点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共退赔江阴**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2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加盟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门店清算确认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单位代表陶某某的陈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彩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里**幢**室;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里**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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