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1********,汉族,文盲,务农,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从羊贩子手中用羊换购了一把改装的射钉枪。2018年年初,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张某某得知孙某某持有枪支,遂劝说孙某某将枪支上交。2018年5月份左右,孙某某将该枪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转交给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2018年年底,张某某将枪转交给同是志愿者的吴某某保管。2019年3月1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将改装的射钉枪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从羊贩子手中换购了一支射钉枪,后经张某某劝说,孙某某将枪支上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保管一段时间后,又将枪支交给吴某某保管。2020年3月1日,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将射钉枪查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吴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现均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张某某1500869****、吴某某1550087****、孙某某1846515****。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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