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等3人诈骗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某某,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1********,汉族,大专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被告人某某诈骗,于2018年9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8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龙盛、陈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汉族,小学,务农,住安徽省凤阳县**乡**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号楼(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诈骗,于2020年5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至2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周某甲有某某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分别结伙,由被告人吴某某租借车辆,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负责驾驶车辆,在四川、重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地高速公路上拦停过往车辆后,由被告人吴某某以借钱加油等虚假理由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作案33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32起,诈骗数额共计11400元;被告人周某甲参与作案1起,诈骗数额1000元。另外,被告人张某甲单独以同类方式在江苏境内诈骗作案4起,诈骗数额共计800元;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仍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转移犯罪所得共计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四川省崇州到双流高速在双流境内的一高速匝道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200元。

2.2020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四川省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回成都市煎茶镇成雅高速交界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00元。

3.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出入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晓方400元。

4.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四川省简阳市成渝高速与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出入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1000元。

5.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四川省仁寿县到华阳高速仁寿城北高速右边50米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元。

6.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重庆市铜梁区广泸高速铜梁北收费站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300元。

7.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湖南省怀化市绕城高速与包茂高速怀化南枢纽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3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微信二维码收取。

8.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湖南省怀化市绕城高速与包茂高速怀化西互通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微信二维码收取。

9.2020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湖南省长沙市长芷高速金凤收费站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100元。

10.2020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湖南省长沙市杭长高速长沙北枢纽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200元。

11.2020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湖南省长沙市杭长高速枢纽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00元。

12.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江西省南昌市杭长高速出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0元。

13.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南昌市到鹰潭高速鹰潭境内一高速匝道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14.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南昌市到杭州市的高速互通匝道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5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15.2020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江西南昌市杭长高速与福银高速南昌东互通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10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16.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浙江省到湖南省永顺县高速(杭长、杭瑞高速)湖南境内一个转高速的地方,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某5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17.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安徽到海盐高速的安徽境内一个高速路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18.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江苏省苏州市到上海市沪常高速车坊收费站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0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19.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苏州市到上海市沪常高速车坊收费站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3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20.202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京沪高速往徐州匝道转弯处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乙3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21.202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京沪高速江苏境内,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22.202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京沪高速转宁洛高速江苏境内,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丙2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23.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沈海高速与连徐高速枢纽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200元。

24.2020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江苏省张家港市到苏州吴江区的高速上道口不远处,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丁200元。

25.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州市到南通市的高速常熟市境内,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200元。

26.2020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州市到上海市的高速苏州境内,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00元。

27.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沪常高速苏州市车坊收费站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2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28.2020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州市吴江收费站上高速不远处,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甲2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29.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州市太仓区到昆山市的高速出入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5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30.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州市吴中区的高速出入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桂某某200元,该款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收取。

31.2020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嘉杭高速苏州出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500元。

32.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苏嘉杭高速苏州车坊收费站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500元。

33.2020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至瘦西湖服务区前的一高速路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200元。

34.2020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至启扬高速和京沪高速交叉路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00元。

35.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白色宝马轿车至南京往合肥方向一高速匝道口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乙200元。

36.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至沿江高速和扬溧高速互通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丙200元。

37.2020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周某甲驾驶宝马轿车至新杨高速往长深高速转弯的黄花塘枢纽附近,以借钱加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已经退出所参与的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微信付款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崔某某、施某某、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郭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盱眙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翰轩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