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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武都区**区,甘肃**彩印控股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武都区**区,甘肃**彩印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陇南**彩印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占公司10%的股份,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占股90%,二被告人共同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

2018年6月,公司厂房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将工程承包给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到2018年承建的立体智能生产线投入使用,仍对承揽建设的白某某、马某某等6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7万余元没有支付。同时吴某某、张某某在公司业务运营过程中,拖欠公司冶某甲、冶某乙等79名员工2018年5月至9月工资45万未按时发放。后吴某某因逃避债务离开武都。

2018年12月,上述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到市、区人社局进行反映,要求人社局督促陇南**彩印公司及吴某某、张某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8年12月18日,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陇南**彩印公司及张某某、吴某某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书,限期支付时间到期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拖欠工人工资仍未支付。直到2019年4月1日,吴某某向公安机关交纳46万元,剩余工资仍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劳动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而仍未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二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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