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贺华柱,男,居民身份证432522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四海,男,居民身份证4331011993********,1993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2015年11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女,居民身份证4325221985********,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曾用名龙某丙,男,居民身份证4325221988********,1988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沙荣,男,居民身份证4313211992********,1992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15年11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25221987********,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503l984********,198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5031983********,1983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路,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5031985********,1985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25031982********,198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曾用名秦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秦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19年12月29日和2019年12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贺华柱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内,先后伙同A组的被告人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以及B组的被告人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炒外汇信息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贺华柱为A组负责人,并安排秦某甲代为管理B组。
被告人贺华柱已于前期购买了用于诈骗的**国际的外汇平台APP、银行卡、手机以及微信群。贺华柱负责平时的日常开支,并给每组组员发放1-2部手机以及微信号用于发布炒股信息与链接、己投资盈利等信息,将话术模板发送到“聊天A”以及“聊天B”微信群提供给A、B两组人员学习“话术”,并进行话术指导。之后,A、B两组分别从贺华柱购买来的微信群拉客户,以“低门槛高收益”的话术诱惑客户投资。为了让客户相信平台的真实性,贺华柱指使A组和B组的人员分别在各自加入的微信群内以当“托”的方式相互“炒群”。A组负责A组的“炒群”,B组负责B组的“炒群”。通过营造炒外汇的假象诱使客户下载**国际的外汇平台APP注册账户进行“外汇”投资。当有大额资金投入时,贺华柱控制该APP的后台涨跌,让客户的资金亏损直至清零,而诈骗资金转入贺华柱控制的账户内。贺华柱将每个人员诈骗资金10%至30%的比例对其提成,其余诈骗资金由贺华柱支配。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贺华柱伙同被告人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59228元,上述A组共计发送诈骗信息条数累计5000条以上。
被告人贺华柱安排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加入“聊天A”后,用各自的微信号发布炒股信息与链接、己投资盈利等信息互相“炒群”,其中贺华柱将**国际外汇精英交流群(2307784****@chatroom)买来后,将该群交给杨四海操作,贺沙荣、秦某乙等人按贺华柱的要求加入其中负责“炒群”。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四海使用微信昵称“田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诱骗至**国际外汇精英交流群后,贺华柱使用微信昵称“李某乙”继续诱骗王某某进行投资。被害人王某某多次转账至贺华柱控制的“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账号为62122619120********)进行跟单,贺华柱最终让其资金全部亏损,被骗金额共计59228元。
2019年12月23日,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华柱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8332条(确定和A组成员共同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超过300条以上);被告人杨四海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541条(包括被告人龙某甲使用手机所属是被告人杨四海的微信昵称“李某丙”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901条);被告人贺沙荣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945条;被告人秦某乙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051条;被告人龙某乙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220条。
二、被告人贺华柱伙同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加入“聊天B”群后,用各自的微信号在数十个微信群里发布炒股信息与链接、己投资盈利等信息互相“炒群”。上述B组成员共计发送诈骗信息条数累计5000条以上。
2019年12月23日,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华柱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8332条(包括和A组成员共同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被告人秦某甲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92条;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118条;被告人廖某某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2818条;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222条;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296条;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微信账号中发送有关炒汇的信息条数累计1677条。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贺华柱银行卡3张(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9120********、招商银行卡号62148375********、交通银行卡xxxx458)、电子密码器1个、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3台,其中5台金色小米手机、6台银色小米手机、1台紫色华为手机、1台红色NEOKA;扣押李某甲手机2台;扣押秦某甲手机2台;扣押龙某乙手机1台;扣押杨四海手机2台;扣押贺沙荣手机2台;扣押邓某某手机2台;扣押吴某某手机3台;扣押廖某某手机2台;扣押周某某手机1台;扣押秦某乙手机2台。
2019年8月8日,侦查机关冻结贺华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9120********共计40437.06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秦某乙、周某某、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秦某乙、周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华柱伙同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贺华柱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杨四海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贺沙荣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乙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贺华柱伙同被告人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共计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华柱、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贺华柱、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贺华柱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贺华柱、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邓某某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建议判处被告人贺华柱三年以上至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四海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十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乙十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贺沙荣十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六个月以上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贺华柱、杨四海、龙某甲、龙某乙、贺沙荣、秦某甲、吴某某、廖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乙、周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张。
3.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2019年8月8日,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贺华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9120********共计40437.06元。
5.被害人王某某已在福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跨区域立案)。
6.《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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