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捕前住克什克腾旗**镇**家属院。2012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6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号码150425197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克什克腾旗**镇**村**组, **镇人大代表。无前科。2019年6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北窝铺组,以张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天义号村广富营子组废弃矿山内的物品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后张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九千元。
2、2019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发现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广富营子组废弃矿山上盗窃载重汽车的车厢板,并将二人抓获。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以报警为由向盗窃车厢板的李某甲和李某乙索要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9月10日,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将扣押吴某某、宋某某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2.证人艾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案发后违法所得被公安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观
书 记 员:陶雪松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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