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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孔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包河区**家园******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组**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家园**小区**栋**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出于向廖某某索债的目的,经与卫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吴某某邀集被告人孔某某,与卫某某等人汇合后,共同来到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号楼廖某某的租房内,非法限制在该房内的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四人的人身自由至凌晨1时许,吴某某、孔某某等人相继离开。期间吴某某打了黄某某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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