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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姚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安徽省涡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1241961********汉族,小学,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安徽省利辛县人,身份证号码3421301963********汉族,小学,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无业。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姚某某因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飞翔、徐承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来到天长市**镇**队**街被害人陈某某家,吴某某以会看风水、可施法破解凶兆为由骗取陈某某五千元。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屋外跟周围邻居聊天从而为吴某某打掩护。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来到天长市**镇**路,利用收“古钱”的方式吸引周围居民并打听消息。后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打听到的消息取得被害人申某某的信任,并到其家中以自己会看风水、可施法破解凶兆为由骗取申某某七百元。

3.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的介绍下,来到天长市**镇**路**大药房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吴某某以可施法破解不好的风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五千元。期间,姚某某在旁与家主聊天从而为吴某某打掩护。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均分。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单某某、邬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秀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候审;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安徽省利辛县******庄第**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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