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未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颖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让被告人姚某某以姚的名义租赁上海市**路**弄**号**室,让姚负责打扫卫生、做饭等日常工作。此后,吴某某居住在此处,且通过赌博网站“亚星”的会员账号,招揽多人在此处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通过赌博网站的码量提成后从中获利。姚某某明知吴某某的上述行为,仍继续在此工作。2020年8月中旬及8月底,吴某某以高额报酬分别雇佣刘某某、龚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替赌客操盘上分并结算输赢。
2020年9月3日21时30分许,民警接报后至上海市**路**弄**号**室内,发现有多人正以“网上百家乐”方式赌博。民警将在场的吴某某,姚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将参赌人员和随身钱款及查获的赌资人民币40000余元、电脑机箱一并带所处理。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及同案人龚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证实,吴某某让姚某某以姚的名义租赁上海市**路**弄**号楼**室经营网上百家乐赌博,并雇佣刘某某、龚某某做操盘手,雇佣姚某某打扫卫生的事实。
2、柯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以姚某某的名义租赁上海市**路**弄**号楼**室的事实。
3、证人朱某某、史某某的陈述、辨认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路**弄**号**室开设赌场,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在赌场打工,案发当日在上述地点赌博的事实。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证实,从案发地点扣押涉案物品及赌资的事实。
5、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租赁上海市**路**弄**号**室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的经过。
7、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苇菁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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