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因患有****,于2020年3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村**栋**号,住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8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共同在肥东县**镇、撮镇镇境内多次组织赌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0年1月3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三人开设的赌场,并当场予以取缔。
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决定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均系主犯,作用相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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