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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夏某某等虚假诉讼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修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桓仁**煤炭有限公司于2016年停产,其拖欠工人的工资,需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人**煤炭有限公司会计吴某某和法人夏某某,二矿矿长修某某制作假工资表,虚假仲裁,套取法院执行款,多报工资人民币266,1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修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修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修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夏某某、修某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 寒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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