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第十二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第一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实际经营尉某某**制品加工厂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某取得山东省枣庄市**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款494188.02元,税款84011.98元,价税合计578200元。二被告人将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网上认证并抵扣税款。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到尉某某公安局投案,坦白案件事实,补交涉案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案件文书证明枣庄**建材有限公司被立案侦查的事实,工商、税务注册资料证明尉某某新源加工厂注册登记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证明涉案价款、税款的情况;2.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涉案价款、税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生
检察官:何耀琴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