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弶港镇**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弶港镇**海**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至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从弶港镇**路东台市**有限公司去弶港镇**大道东台市**厂拖运设备的过程中,采用将不锈钢生产角料藏于设备底部的方式在东台市**厂内二次秘密窃取不锈钢零件共计282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5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借帮公司运输设备的机会,将公司生产车间的103公斤304不锈钢生产角料藏于设备底部偷运出公司,并将所盗生产角料销售至吴某某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820元。
2、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借帮公司运输设备的机会,再次将公司生产车间的179公斤304不锈钢生产角料藏于设备底部偷运出公司,在销售至吴某某废品收购站时被发现。
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违法所得820元,被盗的不锈钢生产角料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东台市**有限公司员工缪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宣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王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弶港镇**海**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弶港镇**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