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住兰考县**乡**项目部生活区。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乡**组,住兰考县城关乡**项目部生活区。
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50分,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兰考县城关乡清风雅居索要工资时,与工地人员贾某某发生撕扯,将贾某某衣服撕烂,兰考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接警后,带领民警樊某某、辅警陈某某、李某某、段某某迅速出警,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多次警告无效,徐某某及樊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三名女子与贾某某拉开,在民警制止时,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并在被民警强制带离时,踢、抓民警,将民警徐燊抓伤。
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谅解书等;2.证人徐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证实民警强制带离吴某某、周某某过程中阻碍民警执法,并辱骂、殴打民警的事实;3.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采用语言及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拘役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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