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在淅川县香花镇水域使用小眼网捕捞水产品,当即被民警查获。经查,捕鱼水域为淅川县香花镇水域属于春季禁渔区范围,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捕鱼工具为网眼小于八公分的小眼网属于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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