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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向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县,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号2011年11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9年9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县,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同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县,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同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市,现住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同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上述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上述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原同事程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纠纷,并在微信中相互辱骂。同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邀约被告人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前往本市武昌区**街**,以给付程某某赔偿款为由,将程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带至被告人向某某的车上,当车行至本区**街**旁边**银行门口,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下车用拳脚、拖鞋殴打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致使程某某左侧第3-8前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黄某某皮外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四名被告对被害人程建波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被害人程某某被打伤的照片、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3.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四名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以及自首的法定情节,根据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均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之间量刑,均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陈红林

2019年12月4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其现住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8908636196、15927370841、18086604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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