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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吉某某等容留、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1********,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冕宁县**镇**巷**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吉某某、刘某某、伍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冕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冕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9年4月初开始与其女友吉某某将冕宁县城厢镇**巷**号房屋租下,前后联系陈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曲某某等卖淫妇女到该房屋内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利用自己跑三轮车生意之便介绍嫖客并用三轮车将嫖客拉到吴某某的租住屋内与卖淫妇女进行性交易,吴某某支付刘某某、伍某某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吉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为吴某某介绍嫖客,收取介绍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某某、吉某某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刘某某、伍某某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绍宏

2019年126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冕宁县**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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