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吉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0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18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2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吉某某将户名为赵某某的5张银行信用卡非法提供给程某某(已起诉),欲从中牟利。随后,程某某将该5张银行信用卡以及其本人2张银行信用卡,共计7张银行信用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欲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某又将上述户名为赵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嗣后,上述户名为赵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收到2019年3月电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在晋江市被人诈骗走钱款人民币18100元的涉案钱款。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吉某某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吉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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