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11811977********,汉族,大专文化,天长市**集团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1月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08年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11811964********,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农场**站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农场**站**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2118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健身馆健身教练,住安徽省天长市**巷3**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20830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于2018年7月1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苏州**集团**公司**队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11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花都**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新街,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居委会**队**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涉嫌组织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凤阳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201121971********,汉族,大学文化,天长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安徽省天长市**路**队**号楼**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吴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吴某甲刑满释放,先后纠集卢某某、吴某乙、赵某甲、杜某甲、杜某乙、王某甲、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王某乙、王某丁、朱某甲、陈某甲、赵某乙(刑拘在逃)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手段讨要高利借款、小额信贷借款,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甲为首,以被告人卢某某、赵某甲、吴某乙、杜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甲、杜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朱某甲、陈某甲、赵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高息放贷、小额贷款等手段非法敛财,多次有组织的采取暴力、拘禁、威胁、滋扰等手段讨要高息放贷、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债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强迫交易罪
2014年1月28日,王某戊经俞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从被告人吴某甲处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王某戊偿还30万利息后无力支付。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等人为讨要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胁迫王某戊用其开发的金桂苑小区20套住房抵押债务,后因听说抵债住房不好销售,又欲逼迫王某戊将其经营的金祥商务会所(包括约1152平方米房产及240平方米附属浴场)变卖用于抵债,并通过俞某甲找到陈某乙购买,但王某戊未同意。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安排被告人赵某甲借款60万给王某戊用于折抵利息,新债月息5万元。
2014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卢某某、陆某甲、吴某乙等人出于前述目的逼迫王某戊在被告人陆某甲伪造的股东大会决定及金祥会所转让协议上签字。后被告人吴某甲欲将金祥会所转让给陈某乙,但陈某乙要求转让协议上要有王某戊妻子郑某甲、儿子郑某乙签名。因郑某甲、郑某乙拒绝转让会所,2014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吴某甲以伪造的股东大会决定、金祥会所转让协议为依仗,纠集被告人卢某某、吴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杜某乙、王某甲、蒋某甲、蒋某乙、王某丙等人多次有组织地采取聚众造势、驱赶员工、反锁店门、派人驻守等方式控制金祥会所,阻止经营,以此逼迫王某戊、郑某甲等人同意转让会所。
2014年8月19日,王某戊、郑某甲、郑某乙被迫无奈以270万元的价格与陈某乙签订了金祥商务会所房地产及财物转让协议,并由陈某乙支付给被告人吴某甲200万元。
(二)聚众斗殴罪
2018年2月6日20时许,单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吴某甲催要装修尾款,两人发生口角,并约在天长市商都大厦门前见面。被告人吴某甲为逞强斗狠遂召集陈某甲、赵某甲等人到商都大厦门口寻找单某某。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接到指示后召集杜某甲、朱某甲、王某乙前往邀约地点。单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胡某甲夫妻等人驾车到达后,单某某下车与被告人吴某甲谈还款事宜。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赵某甲、杜某甲、王某乙将单某某车辆围住,并打开车门喝问车内人员,因胡某甲的儿子被吓哭,胡某甲遂下车同众人理论,随即遭到被告人陈某甲、朱某甲、赵某甲、杜某甲、王某乙的殴打。后警察到场,单某某、胡某甲因心理惧怕被告人吴某甲,同意调解处理此事。
(三)非法拘禁罪
1.2010年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向被害人范某甲提供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电缆,后范某甲按吴某甲要求打了借据并约定月息1角。2012年12月24日16时许,为讨要前述高息非法债务,被告人吴某甲纠集卢某某将被害人范某甲喊至天长市**茶庄,以辱骂、威胁等方式逼其还债,范某甲称没钱,被告人吴某甲遂安排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丁前来以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范某甲还债,并威胁范某甲不还钱就要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范某甲苦求未果,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赵某甲、王某丁、王某甲将范某甲送到被告人吴某乙租住的**别墅,并安排吴某乙、赵某甲、王某丁、王某甲和王某丙等人看管范某甲,次日上午8时许,吴某甲等人将范某甲送至天长市公安局。
2.2011年12月1日至24日,杨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等人借款共计63万元,约定月息1.5角。2012年的年初一天,因杨某甲无力偿还高息,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等人为讨要前述高息非法债务到杨某甲家中对其实施殴打、逼债,后因惧怕再遭受到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伤害,杨某甲举家外出躲避。2014年10月22日傍晚,被告人吴某甲姐夫在天长市步行街发现杨某甲,遂将杨某甲带到其家中,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吴某甲。后被告人吴某甲纠集被告人卢某某、陈某甲、赵某乙等人将杨某甲带至天长市**会所逼债,并纠集被告人吴某乙、王某丁、王某丙等人前往**会所以拘禁的方式逼迫杨某甲找人来担保,杨某甲被迫打电话通知其弟弟杨某乙来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方才让杨某甲离开。
3.2014年5月26日,徐某甲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分。2014年7月2日,徐某甲再次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10万元。后徐某甲无力偿还,2015年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为讨要前述高息非法债务将徐某甲带至被告人赵某甲茶庄内逼债,被告人赵某甲对徐某甲实施殴打、恐吓,并胁迫徐某甲找人担保此债。当天下午13时许,徐某甲被迫重新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并找孙某甲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方才让其离开。
4.2012年前后被害人朱某乙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7万元,并约定月息1.5角,后因无力偿还长期在江西九江躲债。2013年一天,朱某乙回到天长被李某甲发现,随后朱某乙被带至李某甲在天长市北门附近的家中。被告人吴某甲得知后带领卢某某、陈某甲、赵某乙等人来到李某甲家中对朱某乙实施殴打、罚跪、威胁,并控制其人身自由达两小时,逼迫其偿还高息非法债务。朱某乙被迫答应找其哥哥担保,被告人吴某甲才放其离开。
5.2004年期间,刘某甲从被告人卢某某处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1.5角,并出具了2万元的借据,后因无力偿还本息,刘某甲多次被被告人卢某某等人殴打。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陈某甲、赵某乙等人将刘某甲带至天长市**酒店控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罚跪逼其偿还高息非法债务,后被告人吴某甲为防止刘某甲报案,给了刘某甲500元医疗费并放其离开。2018年10月的一天,刘某甲在天长一棋牌室被被告人卢某某、陈某甲、赵某乙、朱某甲发现,并被控制、殴打,后被带至卢某某办公室内,吴某甲、卢某某、陈某甲、朱某甲采取拘禁、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刘某甲逼债,刘某甲答应还款后方离开。
6.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害人陆某乙因资金困难向吴某甲先后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1.5角,陆某乙偿还利息至2013年夏天后无力偿还,为讨要高息非法债务,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将陆某乙喊至吴某甲家中催债,后又带至**会所以言语威胁、殴打、不让其离开的方式进行逼债,陆某乙答应用房产抵债方才被允许离开。2014年夏天的一天下午16时许,吴某乙在天长市体育场发现陆某乙,遂电话向吴某甲汇报。吴某甲指使赵某甲等人找到陆某乙将其带至赵某甲的茶庄。赵某甲对陆某乙实施殴打后,又将其带至吴某甲位于**宾馆开的套房内,吴某甲对陆某乙进行辱骂、言语威胁逼其还债,当晚吴某甲安排赵某甲等人将陆某乙带至天长市往郑集去的交叉口路边荒地逼债,并对其实施殴打,半个小时后,又将其带回,陆某乙答应还款后,吴某甲让其找担保人。23时左右,赵某甲派人带陆某乙前往徐某乙家中请徐某乙出面担保,未果。陆被带回后,吴某甲、赵某甲等让其继续找人担保,后仍未找到担保人,吴某甲、赵某甲等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让陆离开。
7.2015年6月的一天,耿某某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10万元,吴某甲安排赵某甲借款,约定借款半年,利息5万元,年息达100%,后耿某某给赵某甲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到期后,耿某某无力偿还,赵某甲将其名下奔驰C级轿车扣下。经被告人吴某甲介绍,耿某某在他人处借款偿还6万元利息后将被扣押车开走。耿某某因后期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余下本金四处躲债,2017年6月的一天上午九点半左右,被告人赵某甲在天长市移动公司门口发现耿某某,遂将耿某某连人带车强行带至唐城商业街赵某甲的公司内,要求耿某某偿还本息共计28万元,因耿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耿某某控制在公司至当晚六时许,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并强行将耿某某名下奔驰车辆扣下以抵利息。
8.2008年5、6月一天,陈某丙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角。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将陈某丙喊至喊**KTV包厢以讨要高息非法债务,后吴某甲指使吴某乙、王某丁开车将陈某丙带往凤阳关押以此逼陈某丙还债,车子行至汊涧镇时陈某丙因害怕再三保证还钱才被释放。2012年7月下旬,吴某甲指使吴某乙、王某丁连续四天在天长市**集团会客室内控制陈某丙人身自由,并以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陈将**集团80万工程款结算给了吴某甲。
9.2007年一天,蒋某某、孔某某从被告人吴某甲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5角,扣除首月利息4.5万元,实际到手25.5万元。半个月后,蒋某某、孔某某再次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5角,扣除首月利息3万元,实际到手17万元。偿还五个月利息后,孔某某因无力还债后躲到南京。2009年6、7月份前后,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胁迫蒋某某前往南京找到孔某某,强行将孔某某带至天长市**村卢某某家中拘禁6个小时,逼迫其打房票抵偿高息非法债务,孔某某被迫拿房票抵押后,吴某甲方才让其离开。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赵某甲等人又要求蒋某某将其开发的**新村工程分包给陈某丙做,将工程款直接交付给被告人吴某甲,蒋某某被迫答应。
10.2009年初,崇某甲从被告人吴某甲处借款2万元,月息5分,并由其叔叔崇某乙担保。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崇某甲便躲藏起来。为讨要高息非法债务,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吴某甲得知崇某甲夫妻在**旅馆住宿,遂纠集赵某乙、曹某丙(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至旅馆对崇某甲实施殴打,后又开车将其带至天长市老电缆厂对面的米厂门口,在车内控制崇某甲两个小时并殴打对其逼债,崇某甲答应还债方才离开。
(四)寻衅滋事罪
1.2014年7月12日晚,纪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吴某甲舅舅段某甲开设的**大酒店三楼KTV唱歌,后纪某某在包间外无故殴打段某乙,李某乙等人加入继续殴打段某乙。在酒店一楼的被告人吴某乙得知纪某某等人殴打段某乙后,纠集被告人杜某乙、蒋某乙、蒋某甲及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上楼,双方在酒店二楼电梯口相遇,纪某某用手掐住被告人蒋某甲的脖子,被告人吴某乙等人见状,立刻还击,用啤酒瓶砸纪某某等人,继而双方发生互殴,互有伤情。同一时间,被告人吴某甲得知其母亲在现场被打后纠集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丙等人持刀驾车从天长市区赶赴汊涧欲报复纪某某等人,因警察到场、纪某某等人已离开而未果。后经鉴定,纪某某、朱某丙、李某乙均为轻微伤。事后纪某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予以刑罚。
2.2017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在天长市**人间酒后滋扰、纠缠KTV工作人员朱某丁,并与劝阻的工作人员范某乙、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自己摔伤。后被告人王某乙电话向被告人赵某甲报告,被告人赵某甲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却某某等人赶到**人间讨要说法,并威胁、恐吓KTV经营者田某甲。次日晚,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乙借故生非,谎称被工作人员打伤,纠集胡某乙、唐某某等三十余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驱赶顾客等手段扰乱KTV经营。
3.2013年,被告人赵某甲欲带人进驻**KTV“看场子”被拒。201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杜某乙唆使张某甲等人以堵**KTV服务员休息室门的方式逼迫KTV负责人同意进驻KTV“看场子”。随后KTV负责人报警,张某甲等人被带回派出所,被告人赵某甲遂请被告人吴某甲出面至派出所说情。当晚23时许,张某甲等人被释放,并再次受被告人杜某乙唆使到**闹事。次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乙唆使张某甲安排杜某丙、吴某丙等人将**股东经营的**足疗店门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6220元。后张某甲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予以刑罚,其余人员未被处理。
4.2014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甲、赵某甲、杜某乙等人在**KTV一包间内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正在寻找的债务人马某某在另一包间内唱歌。遂向被告人吴某甲汇报,称欲教训马某某。得允后,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被告人杜某乙前往马某某包间寻人。被告人杜某乙在包间中误将郑某丙当做马某某,两人发生推搡,后杜某乙对郑某丙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吴某甲组织被告人吴某乙、赵某甲、蒋某甲、杜某乙对郑某丙、郭某某、陈某戊实施殴打。派出所出警后,由吴某甲出面调解此事。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戊、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5.2018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赵某乙将车辆停放在天长市新河北路老市口**小吃门前,**小吃店主陈某己发现后让两人将车辆挪动一下。被告人吴某甲心生不快,遂对陈某己进行辱骂,并指使赵某乙对陈某己实施殴打,致陈某己左颞部及左耳部软组织伤、左耳神经性耳鸣。2019年1月31日,天长市公安局对赵某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吴某甲未被处理。
6.2013年12月30日,俞某乙到天长市汊涧镇工地讨要**大酒店混凝土工程款时与吴某甲舅舅段某甲发生争执,后段某甲致电被告人吴某甲,吴某甲遂召集被告人吴某乙等人赶来对俞某乙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俞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7.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乙前往被告人吴某甲位于天长市**小区的家中,看到该小区居民陈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人吴某甲的车位上,遂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后派出所出警,被告人吴某甲出面调解处理。
8.2014年,被告人吴某甲等人让陈某丙将加气块工程分给赵某甲,后赵某甲要求陈某某以高于市场价格结算材料款,因陈某某未同意,2016年赵某甲纠集王某丁、王某甲等人采用阻止施工、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陈某某支付材料款。
9.2017年缪某某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8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到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某某办公室内向缪某某讨债,吴某甲与缪某某发生争吵,继而肢体冲突,致缪某某右眼部受伤流血。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对吴某甲罚款五百元。
10.2013年2月8日,被害人吴某丁、沈某甲从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处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1角。沈某甲支付3个月60万元利息后,请求吴某甲降低利息,吴某甲将月息降至6分。吴某丁、沈某甲每月偿还利息至2016年10月后无力偿还,吴某甲、卢某某等人将吴某丁通知到天长市**会所讨要高息非法债务,吴某丁答应两天内偿还月息12万元,吴某甲方才让其离开。2017年1月25日晚,因吴某丁、沈某甲无力偿还利息,吴某甲纠集卢某某、吴某乙、赵某甲、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天长市**汽贸公司对吴某丁、沈某甲实施殴打逼债。次日吴某丁、沈某甲偿还当月利息,并继续偿还高息至2018年10月,共支付利息八百余万元。
11.2015年一天,被害人徐某甲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吴某甲20万元、月息5分的高息债务,被迫找孙某甲进行担保,2016年因徐某甲无力还款,被告人赵某甲、吴某乙为替吴某甲讨要高息非法债务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却某某等人将徐某甲债务担保人孙某甲喊至天长市尚城风景旁赵某甲所开茶庄内以言语威胁、不准离开的方式要求孙某甲替徐某甲还款,至当晚十时许,孙某甲才离开。后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甲、吴某乙等人向孙某甲催款,被告人赵某甲、吴某乙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却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孙某甲采取到其家中滋扰纠缠、言语威胁等方式逼债。
12.2017年10月,陈某辛在担保人钱某某的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被告人杜某甲借款3万元,扣除平台费、押金等共计4500余元,12个月每月还款3100元,实际年利息46%。后因无力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朱某甲、赵某乙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到陈某辛家、钱某某家及**酒店、**镇**村村委会等公共场所以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陈某辛、钱某某、孙某乙催讨非法债务,影响陈某辛等人正常生活、工作。
13.2018年1月24日,陈某壬在担保人姚某某、丁某某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15000元,扣除平台费、实地考察费2000元,约定月息2分,10个月每月还款1800元,实际年利息36%。后陈某壬无力还款。被告人杜某甲多次到姚某某家、**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向姚某某等人讨要非法债务,后被告人杜某甲告知姚某某等人借款是被告人吴某甲的钱,再不还钱就让吴某甲去催债,姚某某因惧怕吴某甲凑钱把债务还清。
14.2017年11月20日,王某辛在担保人徐某丙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60000元,扣除平台费等6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6200元,实际年利息37%。后期因王某辛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赵某乙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到王某辛家、**饭店等公共场所以滋扰、纠缠等方式向王某辛等催债,严重影响王某辛等人正常工作、生活。
15.2018年1月13日,许某某在担保人张某乙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130000元,扣除平台费13000元,实际到手117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1.34万余元,实际年利息37%。当月15日,又以张某乙妻子赵某丙名义再次借款3万元。后期许某某无力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朱某甲、赵某乙等人多次有组织地以到家中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许某某、赵某丙、张某乙等人催债,影响许某某、赵某丙、张某乙等人正常生活。
16.2018年2月8日,朱某戊在担保人朱某己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60000元,扣除平台费、实地考察费9000元,实际到手51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6000余元,实际年利息41%。后期因无力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朱某甲、赵某乙等人多次有组织地以到家中、养殖场滋扰、纠缠等方式向朱某戊、朱某己催要非法债务,影响朱某戊、朱某己正常生产、生活。
17.2017年12月5日,李某辛在担保人李某丁、冯某某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15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15000元,实际到手135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15500元,实际年利息37%。因李某辛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朱某甲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到李某辛家、**浴室、天长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以滋扰,威胁锁厂门等方式向李某辛及家人催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李某辛等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
18.2015年秋天的一天,田某乙在担保人田某丙确认下通过吴某甲安排向被告人赵某甲、杜某甲借款15万元,并按对方要求出具25万元的借条,约定3个月还清25万元,后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赵某甲、杜某甲等人多次有组织地以到家中滋扰纠缠、言语威胁等方式向田某丙催要非法债务,影响田某丙正常生活。
19.2017年11月21日,沈某乙在担保人刘某乙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5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等5000元,实际到手45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5173元,实际年利息37%。后沈某乙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等人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打电话滋扰、威胁上门等方式向沈某乙催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沈某乙生产经营。
20.2017年11月14日,何某甲在担保人何某乙、高某甲等确认下向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60000元,扣除平台费等手续费10000元,实际到手50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7200元,实际年利息37%。何某甲还款11期后,认为借款时被扣10000元,不愿继续偿还,后被告人杜某甲、朱某甲等人多次有组织地以打电话威胁,到家中、工作单位、厂里等公共场所滋扰纠缠等方式向何某甲、何某乙、高某甲等人讨要非法债务,影响何某甲等人正常生活、工作、经营。
21.2018年2月5日,曹某乙在担保人汪某某、李某戊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5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6000元,实际到手44000元,约定月息2分,10个月每月还款6千余元,实际年利息36%。后因曹某乙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多次以打电话、到家中滋扰纠缠等方式向曹某乙催要非法债务,影响其正常生活。
22.2018年1月10日,袁某某在担保人张某丙、黄某甲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5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7500元,实际到手425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5167元,实际年利息45%。后因袁某某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杜某甲、朱某甲多次采取打电话、到家中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袁某某及张某丙催要非法债务,影响袁某某家正常生活。
23.2017年11月期间,侯某某在担保人赵某丁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5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600元,实际到手444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5166元,实际年利息39%。后因侯某某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等人采取打电话、到家中滋扰纠缠等方式向侯某某催要非法债务,影响侯某某的正常生活。
24.2018年2月7日,陶某甲在担保人宋某某、薛某某等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60000元,扣除平台费6000元,实际到手540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6200元,实际年利息37%。后陶某甲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赵某乙多次采取打电话、上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陶某甲及担保人催要非法债务,影响陶某甲及担保人正常生活。
25.2017年11月13日,应某甲在担保人邱某乙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40000元,扣除平台费4000元、考察费600元,实际到手354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4133元,实际年利息40%。2018年6月以后,因应某甲无力按期偿还借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朱某甲、赵某乙等人多次采取打电话、到应某甲家及孙某丙**玩具厂等公共场所滋扰纠缠等方式向王某某、应某乙、徐某丁催要非法债务,影响王某某等人正常工作、生活。
26.2017年12月23日,周某甲在担保人赵某戊、刘某丙、潘某某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60000元,扣除平台费等费用7700元,实际到手52300元,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6000余元,实际年利息37%。后因无力按期还款,被告人杜某甲、陈某甲多次采取打电话威胁的方式向周某甲催要非法债务,影响周某甲正常生活。
27.2017年9月份,高某乙在担保人张某丁确认下从被告人吴某甲出资开设的小额贷款处向杜某甲借款15万元,扣除10%利息,约定月息2分,12个月每月还款15500元,实际年利息37%。后高某乙为躲债而前往外地,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6点多,杜某甲带段某丙、张某戊等人到张某丁家中采取拒不离开、言语滋扰等方式向张某丁及妻子郑某丁催债,后张某丁被迫答应还款一期15500元,并给了300元上门费,杜某甲等人随后于当晚八点才离开。后来杜某甲以吴某甲的名号逼迫张某丁还钱,张某丁通过中间人找吴某甲说情并还款。
二、杜某甲(**公司)犯罪事实
2016年3月以来,施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另案处理)、陈某丁(另案处理)、王某癸(另案处理)、何某丙(另案处理)共同成立天长市**企业运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施某甲为董事长,杜某甲为总经理,胡某丙为副总经理,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为业务经理,胡某丁(另案处理)、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并向社会人员出借贷款。施某甲为及时追讨债务,成立以其为首,以胡某丙、杜某甲为主导,以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胡某丁、华某某等为主要成员的催债组织,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利息低、门槛低、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诱使被害人前来借贷,并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的方式恐吓他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0月,锁某甲从施某甲处借款5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75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6381元,实际年利息35%。因锁某甲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胡某丙、王某癸、何某丙、胡某丁等人到锁某甲家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锁某乙等逼债。
2.2016年6月,张某己在担保人陶某乙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15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21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1914元,实际年利息33%。后张某己无力偿还借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王某癸、胡某丙、胡某丁、何某丙等多次到陶某乙家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其逼债。
3.2016年9月,徐某戊从施某甲处借款4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6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5104元,实际年利息33%。因徐某戊还款逾期,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何某丙、王某癸、华某某等人多次到徐某戊公司采用滋扰、纠缠、堵厂门拦车等方式向徐某戊逼债。
4.2016年3月李某己在担保人刘某丁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8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96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10208元,实际年利息30%。2016年7月,李某己在担保人刘某丁确认下再次从施某甲处借款4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600元,约定月息1.98%、6个月每月还款7337元,实际年利息27%。后李某己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何某丙、陈某丁、王某癸、胡某丁等人到李某己家、门市部及**卫生院等公共场所采取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向李某己、刘某丁逼债。
5.2016年11月,王某己在担保人邵某甲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10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11500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9723元,实际年利息31%。后王某己因服刑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华某某多次到王某己家采取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向蒋某甲、岑某某、蒋某乙、邵某甲等人逼债。
6.2016年7月,王某壬从施某甲处借款30000元并用车辆抵押,扣除平台费、考察费等4200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2881元,实际年利息34%。王某壬偿还首月借款后无力偿还,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王某癸、胡某丙、何某丙、胡某丁等人多次到王某壬家采用滋扰、纠缠、恐吓等方式向王某壬父母逼债,并胁迫王某壬父亲在借条上作为共借人签名。
7.2016年8月,汤某某从施某甲处借款15000元,扣除平台费等30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1914元,实际年利息43%。后汤某某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王某癸、陈某丁、何某丙、华某某多次到汤某某饭店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其催要非法债务并索要上门费。
8.2016年9月,陆某丙从施某甲处借款35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49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4465元,实际年利息33%。后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陈某丁、何某丙、王某癸等人多次到陆某丙家、**中学、**证券公司等公共场所采取滋扰、纠缠等向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逼债并索要上门费。
9.2016年5月,郑某戊在担保人陆某己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4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6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5104元,实际年利息33%。后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胡某丁等到郑某戊家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郑某戊、徐某己逼债。
10.2016年9月,黄某乙在担保人叶某某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4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6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5104元,实际年利息33%。后黄某乙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何某丙、王某癸、胡某丁等到黄某乙家、叶某某家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黄某乙、叶某某催逼债并索要上门费。
11.2016年7月,邵某乙从施某甲处借款45000元并用红色奥迪轿车抵押,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7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5743元,实际年利息31%。邵某乙还款1个月后,施某甲等发现邵某乙将该车又抵押给陈某庚,于2016年8月8日纠集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胡某丁、华某某等人采取围堵、殴打、威胁等方式将陈某庚驾驶的奥迪车控制、开走,并借此向邵某乙索要人工费、拖车费、逾期费及剩余本息7万余元,邵某乙付钱后将车辆赎回。
12.2016年5月,刘某戊在担保人陆某庚、张某庚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4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52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5104元,实际年利息32%。刘某戊还款七八个月后认为其偿还金额超过实际到手资金,遂向胡某丙等提出不再继续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胡某丙等人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陆某庚、张某庚逼债,并将刘某戊、陆某庚车辆扣押,刘某戊答应并还款后将车辆要回。
13.2016年7月,王某庚从施某甲处借款75000元并用车辆抵押,扣除平台费、考察费8700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7203元,实际年利息30%。后施某甲等发现王某庚车辆在灵璧县,怀疑王某庚将车抵押给他人,遂纠集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等人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将王某庚及其母亲陆某辛带至灵璧县并欲将车辆开回天长,因王某庚家人报警而未果,后又逼迫王某庚及家人提供了担保人。
14.2017年3月,陈某某在担保人曾某某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30000元,扣除平台费等3000余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2995元,实际年利息33%。后陈某某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等人采取上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陈某某、宣某某、曾某某逼债,后陈某某因多方高利贷逼债的压力喝农药自杀身亡。
15.2016年7月,赵某己在担保人董某某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3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42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3828元,实际年利息33%。后赵某己无力偿还借款外出躲债,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陈某丁、王某癸、胡某丙、何某丙、胡某丁等人多次到赵某己家、烧烤店等公共场所及董某某家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赵某庚、李某庚、董某某逼债。
16.2016年4月,刘某己从施某甲处借款1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1400元,约定月息1.98%、9个月每月还款1276元,实际年利息33%。刘某己还款部分后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被告人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胡某丙、陈某丁、王某癸、何某丙、胡某丁等人多次到刘某己家及理发店等公共场所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向刘某庚、施某乙等逼债。
17.2016年5月,徐某庚在担保人周某乙确认下从施某甲处借款10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14000元,约定月息2分、9个月每月还款12761元,实际年利息33%。后徐某庚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施某甲安排被告人杜某甲及何某丙、陈某丁等人到徐某庚家及**食品厂、**镇政府等公共场所采取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向郑某己等人逼债。
18. 2016年5月王某某从施某甲处借款7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8200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6722元,实际年利息30%。2017年1月,王某某从施某甲处借款100000元,扣除平台费、考察费12500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9783元,实际年利息34%。后王某某因经济紧张未及时还款,被告人施某甲安排被告人何某丙等人到王某某饭店蹲守采取滋扰、纠缠的方式向其逼债。
(二)敲诈勒索罪
2016年7月,王某庚从施某甲处借款75000元并用车辆抵押,扣除平台费、考察费8700元,约定月息1.98%、12个月每月还款7203元,实际年利息30%。2017年1月,王某庚及家人欲将借款本息还清,被告人杜某甲以提前还款违约为由,向王某庚及家人索要7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归还车辆登记证书、不办理解押手续。后王某庚及家人最终被迫支付7000元违约金。
三、吴某甲、曹某甲重婚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与陈某癸于2006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前后,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告人吴某甲相识。随后被告人吴某甲以其离婚未离家为由追求曹某甲并与曹某甲同居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生育后被告人曹某甲得知吴某甲并未离婚,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告人曹某甲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四、陈某甲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罗某某等(已判刑)先后在天长市**路的**超市地下室、天长市**大道**华庭**号楼**单元**室,设置赌博场所,提供麻将牌等工具,以“牛牛”的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每日输赢数万元,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协议等。
2.证人俞某甲、陈某乙、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戊、胡某甲、范某甲、杨某甲、徐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赵某甲、吴某乙、杜某甲、陈某甲、杜某乙、王某甲、朱某甲、蒋某甲、王某乙、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陆某甲、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辨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纠集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组织他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组织他人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多次有组织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威胁、恐吓、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多次有组织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丁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赵某甲、吴某乙、杜某甲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杜某乙、王某甲、朱某甲、蒋某甲、王某乙、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在强迫交易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乙、陆某甲、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卢某某、赵某甲、吴某乙、杜某甲、陈某甲、杜某乙、王某甲、朱某甲、蒋某甲、王某乙、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乙、蒋某甲、王某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吴某乙、杜某乙、王某甲、朱某甲、蒋某乙、陆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杜某甲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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