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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甲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5101831992********),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相互伙同,通过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或收购他人银行卡的方式,分别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向王某某、刘某乙(绰号胖子,下同)、一未知QQ号使用人、及一未知姓名收卡人贩卖银行卡;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向王某某、刘某乙及一广东收卡人贩卖银行卡。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办理2张银行卡后出售给吴某某,吴某某转卖给刘某乙。

上述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出售的银行卡中:

被告人吴某某出售给刘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名:吴某某,卡号:62305204602********),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3日结算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其中,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办的李某乙被诈骗案,被害人李某乙于2020年7月2日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8139********)向吴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602********)转账2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出售给“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名:刘某甲,帐号:44020879011********,卡号:62220344020********),从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7月9日结算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其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分局侦办的邓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本人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3931********)分两笔向刘某甲工商银行卡(帐号:44020879011********,卡号:62220344020********)转账15100元;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办理的梁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梁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36020********)向刘某甲工商银行卡(帐号:44020879011********,卡号:62220344020********)转账30000元;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办的刘某丙被电信诈骗案,被害人刘某丙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09526000********)向刘某甲工商银行卡(帐号:44020879011********,卡号:62220344020********)转账30000元;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办的胡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本人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5685000********)向刘某甲工商银行卡(帐号:44020879011********,卡号:62220344020********)转账2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出售给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名:李某甲,卡号:62305204602********),从2020年 5月29日至2020年9月21日结算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其中,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侦办的张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本人中国银行卡(卡号:60138231001********)向李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602********)转账10000元;资阳市资中县公安局侦办的肖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肖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本人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195********)向向李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602********)转账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

3.《提讯证》贰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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