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4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3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3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青州乡东山村1 组。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因不服人民法院对吴某某儿子肖某某和儿媳任某某受伤赔偿的生效民事判决,从2019年8月开始,多次到夹江县委政法委、夹江县人民法院闹访,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影响了相关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来到夹江县委办公楼三楼政法委办公室,提出对判决不服,对工匠证在民事案件被告方夹江县**厂的代理律师刘某乙手中有疑问,要求达到其个人诉求。政法委工作人员对其作解释工作,二人不仅不听,还大声吵闹并长时间坐于办公室内,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
2019年10 月15 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又来到夹江县委办公楼三楼政法委办公室,又提出相同诉求。工作人员对其作解释后二人仍不听劝说,在办公室及走廊上大声吵闹。政法委工作人员无奈之下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前来做解释工作,但二人仍然不听,并继续吵闹,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9年10 月15 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来到夹江县人民法院讨说法,期间在法院二楼立案大厅遇见律师刘某乙,吴某某便上前拉住刘某乙的挎包,要刘某乙拿出工匠证。在与刘某乙僵持过程中,吴某某、刘某甲在法院办公区内大声吵闹。法院工作人员、法警上前劝说并制止二人的行为,但二人仍不听劝说,继续吵闹,持续时间长达二十分钟。
2019年11 月1 日,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再次来到夹江县人民法院讨说法,在法院二楼立案大厅又遇见律师刘某乙,刘某甲喊吴某某抓住刘某乙不让其离开,吴某某便上前抓住刘某乙的挎包,仍要求刘某乙拿出工匠证。在与刘某乙僵持过程中,吴某某、刘某甲又在办公区内大声吵闹。法警上前劝说并制止二人的行为,但二人仍不听劝说,继续吵闹,持续时间长达四十五分钟。
2019 年11 月15 日吴某某、刘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2020年2 月20 日,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不思悔改,再次来到夹江县委办公楼三楼政法委办公室,又因同样的原因大声吵闹、静坐,致政法委因无法正常办公而报警。后政法委工作人员将吴某某、刘某甲劝至底楼大厅,继续给二人做解释工作,但二人不听劝阻,继续吼闹,甚至撒泼。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二人强制带离。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约二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夹江县**乡**村*组。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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