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4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户县**镇**村**组,农民。200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龙首村**花园**号楼**号。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解某某(在逃)等人经预谋在西安市长安区环山路附近野外不断变换地点开设“摇宝”赌场。该赌场组织分工明确:由吴某某和解某某负责寻找场地、组织参赌人员、招募服务人员、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4月7日出资与吴某某“绑锅”参与赌场赌博并“摇宝”,郭某甲、郭某某、段某某负责抽头、赔钱,翟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负责“看场子”,杨某某负责运送参赌人员。
2014年4月8日下午,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化装侦查,在长安区滦镇东石村南边树林内发现吴某某与刘某某“绑锅”开设赌场,解某某负责联系、组织、运送参赌人员,翟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郭某甲、郭某某、段某某、杨某某参与,各司其职,参赌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大肆进行赌博活动。
2014年4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对该赌场人员实施抓捕。当日该赌场仍由吴某某、刘某某“绑锅”在长安区滦镇乔良寨村南边环山路以南、西安野生动物园东墙外一废弃院落开设,二人轮换“摇骰子”和管理赌资,解某某负责组织、运送参赌人员,郭某甲、郭某某、段某某等负责“打水”,翟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负责“看场子”。19时许,公安民警出警当场抓获正在参加赌博活动的人员67名,查获赌具一套、赌资167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材料;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检查笔录;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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