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8年6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该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我院决定对吴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该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月2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时任宁夏**引擎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指示其公司员工苏某某借朋友李某某的车(车牌号:宁A****0)以换加气阀的方式获取印有“银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后指使刘某某用该收据私自伪造该公司的印章一枚,又指使王某甲、王某乙利用刘某某伪造的印章将银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油改气资质予以注销,给银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宁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王某乙递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注销申请》落款处“银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印文与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中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
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人苏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527****;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15231****。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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