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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凌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街**号。因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凌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告人吴某某一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轮胎经营部盗窃堆放在店铺门口的汽车轮毂,两人用铁剪将锁住轮毂的铁链剪断,然后将轮毂搬上电动三轮车,每次运走六个,分两次共盗窃十二个轮毂。经鉴定,被盗的十二个汽车轮毂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凌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凌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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