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汉族,**省**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街道**村委*****号,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委**街**号,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省**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路**号,从事装修工作。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省**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省**市*****座****房,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919**********,**省**县人,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省**县**镇**房地产****房,个体经营户。2015年3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委***村,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街道**村委**塝**号,摄影师。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现经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六合彩”、“时时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先后发展了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余某某为下级代理,并提供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供参赌人员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及发展下线,采用预先支付部分信用额度的点数、后定期收取赌资的形式,进行网上投注赌博,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转账或现金方式共收取赌资2438490元。
此外,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成为吴某某下级代理,除自己积极参与网络赌博外,又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并向参赌人员及时提供赌博网站的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供参赌人员在网上进行投注赌博。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发展黄某某、王△锋、张△法、王△成等人为下线会员,共收取赌资553125元;被告人黄某某又发展黄△传为下线会员,共收取赌资3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发展张△贤、李△等人为下线会员,共收取赌资698401元;被告人冼某某发展张△成、区△河等人为下线会员,共收取赌资278300元;被告人邱某某、曾某某发展何△、黄△方、唐△潮、刘△初等人为下线会员,共收取赌资30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代理,分发帐号来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1.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冼某某、曾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现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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