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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关某某等赌博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江门市蓬江区**棋牌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因本案于2020724日被刑事拘留,同8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崇烈,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棋牌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青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棋牌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园**居**栋之**。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剑灵,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经密谋后,在其合伙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村**号**铺**棋牌馆内,以“打鬼”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并提供麻将牌作为赌具,提供自制的塑料卡片作为筹码结算赌资,并按照参赌人员每人每六小时收取人民币60元的模式营利。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关某某、容某某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史某某、过某某等共计25人,当场缴获赌博筹码322张。经核算,从2020年6月22日至被查获之日,三名被告人在赌局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8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电动麻将台、麻将牌、筹码卡片等物品的照片。

2.账本、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文某某、吕某某、朱某甲、胡某某、颜某某、黎某某、于某某、朱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史某某、陈某某、伍某某、岑某某、邹某某、雷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汪某某、梁某某、某某甲、詹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荣

检察官助理:庄小霞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吴某某、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关某某,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号**,联系电话:1332680****;吴某某,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村**号**,联系电话:1392307****;容某某,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园**居**栋之**,联系电话:13244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十册、光盘11张随案移送。

3.电动麻将台、麻将牌、笔记本、POS机、手机等物品一批现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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