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4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傅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辩护律师及傅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邀约他人用麻将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分得3000余元、傅某甲分得2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傅某乙、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傅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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