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北省衡水市**县**乡**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在本市吴宁街道东岘路277号东阳市**食品店内以听讲座送鸡蛋、面条等礼品的形式大量吸引、招揽中老年人,后以买产品送积分,积分可兑换成现金等方式,诱骗中老年人高价购买红酒、大红茶、羊奶粉等产品,从被害人郭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等41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7244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在食品店经营期间,红酒以每箱1300元的价格出售,赠送1580个积分,承诺在10天至50天后可用积分兑换成1580元;大红茶以每盒1300元的价格出售,赠送1950积分,承诺每天可领回10元,直至领满1950元;羊奶粉以每份365元的价格出售,承诺在一年内每月都可到店领取一盒羊奶粉,不想吃可全额退款。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均非法获利71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4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君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汤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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