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于2019年8月21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都昌县,住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因赌博,于2017年6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200元;因买卖危险物质,于2020年4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疫情暂缓执行)。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某建立微信赌博群,通过低价购买“阿拉斗牛”游戏网站房卡开游戏房间组织赌客十余人以“牛牛”的方式赌博一个月左右,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获利7800余元。
2.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及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二三十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一周左右,获利达6000余元。
3.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陈某乙(已判决)开设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客二十余人以微信小程序“牛牛”的方式赌博一个月左右,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取头薪,共获利10000余元。其间,被告人吴某某帮忙拉赌客进群、做财务等共计十余天,获利数额达3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在温州市鹿城区半岛酒店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浙江省永嘉县三江立体城揽江阁9幢1601室内被民警抓获,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3部;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欧某某、项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及同案犯陈某乙、姜某甲、姜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吴某某的行为已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第三节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有赌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林 楠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868****;13695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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