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6********,**族,**文化,原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单元**室。
被告人傅某某,性别:**,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95********,**族,**文化,原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镇**号,暂住海南省海口市**大厦**幢19D。
被告人何某某,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7********,**族,**文化,原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户籍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路**弄**小区**幢**号,暂住海南省海口市**大厦**幢19D。
被告人潘某某,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7********,**族,**文化,原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幢**号。
被告人彭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6********,**族,**文化,原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暂住杭州市滨江区**幢**室。
被告人蔡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族,**文化,原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栋**室。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潘某某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电竞小酒馆”的赌博APP,并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开发运营该赌博APP。期间,赌客可以通过“电竞小酒馆”APP进行充值,对电竞比赛按不同赔率押注,赢钱后通过“炸弹猫”小程序或者“嗨乐分”、“椰子分”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赢得的钱款取出。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是千舟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客服团队管理及协助管理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傅某某受何羽雇佣,负责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及协助管理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系公司客服人员,负责赌博APP的平台业务;被告人彭某某系公司技术人员,在明知涉案APP有赌博性质的情况下,仍参与测试、监督“炸弹猫”小程序的运行;被告人蔡某某系销售人员,负责招揽赌客下注,并帮助赌客进行提现。经鉴定,2020年6月至9月,千舟公司运营的“电竞小酒馆”赌博APP收取用户充值赌资共计人民币3000万余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潘某某、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六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电竞小酒馆的赌客,其在普陀区**路的家中通过网络登录电竞小酒馆下注参赌的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嗨乐积分平台技术服务协议书等,证明海南**公司与嗨乐(海南自贸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积分兑换人民币的协议的事实。
3.电竞小酒馆流程图、网络登录页面、聊天记录截图等若干、公司考勤表、工资单、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电竞小酒馆在网络平台的运营模式,具体由客服推广、充值下注、兑换提现的流程以及该公司具体分工管理的事实。
4.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电竞小酒馆”APP涉嫌开设赌场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20年6月至9月,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电竞小酒馆”APP收取用户充值赌资共计人民币3000万余元。
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搜查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赌客行政处罚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若干,证明六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的情况。
8.工作情况若干,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该APP客服负责人,负责联络销售团队与技术团队,其下属有多人;其明知该公司以电竞赌博的方式,进行APP内下注并由炸弹猫游戏提现或者嗨乐、椰子分平台兑换购物卡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10.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该公司管理人员;其明知该公司以电竞赌博的方式,进行APP内下注并由炸弹猫游戏提现或者嗨乐、椰子分平台兑换购物卡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1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该公司的客服人员,被告人吴某某是客服主管;其明知该公司以电竞赌博的方式,进行APP内下注并由炸弹猫游戏提现或者嗨乐、椰子分平台兑换购物卡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1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该公司客服人员;其明知该公司以电竞赌博的方式,进行APP内下注并由炸弹猫游戏提现或者嗨乐、椰子分平台兑换购物卡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1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其明知该公司以电竞赌博的方式,进行APP内下注并由炸弹猫游戏提现或者嗨乐、椰子分平台兑换购物卡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1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系公司的技术人员;其明知该公司以电竞赌博的方式,进行APP内下注并由炸弹猫游戏提现或者嗨乐、椰子分平台兑换购物卡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以经营“电竞小酒馆”APP方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潘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潘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潘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二万元;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灿
2021年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傅某某均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1582114****)、彭某某(1347250****)、蔡某某(1308867****)、何某某(1526803****)现均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律师联系方式:吴某某律师1366588****、傅某某律师1365160****、何某某律师1391883****、彭某某律师1347250****、蔡某某律师1376486****、潘某某律师139175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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