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城**组团**栋**楼**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巷**号楼**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武某某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今,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庞某某、武某某合伙在本市国际城F组团**栋**楼**号房,以组织赌客玩“金花拱”并抽水获利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杨某某、朱某某负责赌场日常服务,2020年9月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达该赌场,抓获吴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庞某某、武某某,并查获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庞某某、武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庞某某、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邓某某、庞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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