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街道**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号。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是惠阳区**城**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部门的电工。2019年7月22日21时许,吴某某、何某某经商议后决定合伙盗窃该公司废弃的电缆线变卖获利。当晚22时许,吴某某、何某某在公司机电部门的员工全部下班后,两人将公司废弃的电缆线捡回仓库,然后剪断装进蛇皮袋,共装了九袋(约420斤),接着两人合力将九袋电缆线搬至**工地仓库围墙外的草丛中藏匿。随后,由何某某电话联系了刘某运(已行政处罚)前来运货。23日凌晨1时许,刘某甲和其弟弟刘某乙驾驶一辆三轮车来到约定的地方将九袋电缆线运走,在运至**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发现并截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城**号门口将何某某、吴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炎熙牌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吴某某联系 电话:186*******;何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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