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区,住安化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谭某某、张某某、伍某某、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九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宁某甲、谭某某、伍某某、宁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合伙在安化县大福镇开设“押三公”的赌场聚众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谭某某、马某某、宁某甲在安化县**镇**村被告人马某某家后面山上的废弃土砖房内开设“押三公”的赌场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一、二十人,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在赌场充当“和手”,负责赌资的赔付以及抽头渔利;被告人谭某某负责赌场内烟、槟榔、饮料的购买;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85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谭某某、张某某每人非法获利10400元。
2、2020年2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乙、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合伙分别在安化县**镇**村**房**村烟田片李四平家中开设“押三公”的赌场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一、二十人,被告人马某某、宁某乙在赌场充当“和手”,负责赌资的赔付以及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伍某某、陈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陈某乙直接参与赌博活跃赌场气氛。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856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6000元;被告人伍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分别非法获利7500元;被告人宁某乙非法获利7000元。
被告人伍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2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宁某甲、谭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宁某乙、陈某乙于2020年3月5日自动到安化县公安局大幅派出所投案。
到案后九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回违法所得。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26400元、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宁某甲主动退回违法所得10400元、被告人宁某乙主动退回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伍某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谭某某、张某某、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谭某某、张某某、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九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九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九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张某某、谭某某、伍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宁某甲、谭某某、张某某、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宁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依次为1354970****、1887498****、1378737****、1387431****、1397370****、1831805****、1567586****、1821822****、1353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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