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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付某某等赌博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耗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贵阳市本院批准,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镇**路**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起,被告人彭某某邀约倪某某、刘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入股先后在贵阳市**区**厂**栋**单元**号、**栋**单元**楼开设“拱场”供他人赌博,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凝沙

                              检察官助理 石誉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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