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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号。因盗窃,于2015年6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0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镇**村、**乡的**快递部盗取两部苹果11proMax手机,共计价值166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4日14时许,在滑县**镇**村卢某某经营的**快递部,付某某伙同吴某某趁快递部快递员没注意之际,用苹果手机模型机掉包吴某某在网上购买的苹果11proMax手机真机,以其之前丢失的手机已找到为由要求退货,并将模型手机退货,获得银色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银色苹果11proMax的价值为8359元。

2.2020年10月10日11时30分左右,付某某、吴某某利用同样的手法在滑县**乡吴某甲**快递部盗窃深灰色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深灰色苹果11proMax手机价值为8308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二被告人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及规格型号照片;2.二被告人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到条,发货、退货单,扣押物品清单,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吴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退货退款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付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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