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单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440300319*****,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街道***产业园**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8********, 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等人2014年成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吴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开发与销售业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吴某某负责联系供货商确定采购货物价格,被告人于某某负责公司管理,安排公司采购、物流、财务等工作。2015年11月起,**公司将其在境外购买的部分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以远低于货物正常报关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香港**公司的任某某(另案处理)包税走私集成电路入境,**公司按照货物价值3%的费用向**公司支付走私通关费。
经查,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委托**公司走私集成电路IC入境,经深圳海关计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4,361,520.45元。案发后,维实公司主动向海关补缴税款人民币115357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硬盘等;2.书证:送货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司法会计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公司电脑提取的相关品名、价格和数量等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管理法规,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于某某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若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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