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万某某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屯**号,现住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与苟某某、冉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由苟某某驾驶鲁******越野车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建筑工地,四人窃取该建筑工地内山东**有限公司ZC-YJV-0.6/1KV4X150+1X95型电缆线198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320元。销赃后,四人将赃款分赃挥霍。

2、2019年10月29日0时许,吴某某、万某某、苟某某、冉某某预谋盗窃后,由苟某某驾驶鲁******越野车至高新区**路**建筑工地,四人窃取该建筑工地内青岛**公司WDZC-YJY0.6/1KV3X50+2X25型汉河电缆线65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200元。当日3时许,四人将电缆运至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位于城阳区**村**路附近废品收购店,黄某某明知电缆系吴某某、万某某等人盗窃所得,以人民币26000元价格收购后转卖他人,赃款挥霍。吴某某、万某某等四人将销赃所得赃款分赃挥霍。

吴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吴某某、万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吴某某、万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得假释;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杰

检察官助理:刘芸彤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及补充材料一宗,共计二百六十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