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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丁某寻衅滋事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56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淮安市淮阴区**北路**小区**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万某某在淮安淮阴区**镇**村**道东侧**驾校院内因琐事与驾校教练陈某某、学员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发生口角,万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到场后,分别持探木、木锨无故对童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右颞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童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丁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丁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丁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丁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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